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融合集群发展若干意见
第一条大力引进龙头企业
大力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项目。知名生物医药企业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生物医药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设立生产基地或独立法人销售总部按照行业排名、引进品种、投资强度、预期贡献等情况给予落户企业资助。
(一)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外资折算)的国际国内生物医药头部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
(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外资折算)的国际国内生物医药领军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四)国内生物医药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细分领域前三名的领先企业,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以及园区发展急需的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五)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量质并举。对生产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00万元、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对流通型、技术服务型和其他服务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资助。
第三条支持创新药物研发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承诺在园区落地转化的创新药(含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其中,进入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资助;完成临床I、I、II期研究,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二)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承诺在园区落地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其中,进入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资助;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和4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三)支持仿制药研发。对在全国同类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中前三位通过一致性(相似性)评价,并承诺在园区落地转化的产品,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支持医疗器械研发
(一)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于获批纳入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通道的品种,在单品种累计销售额达2000万元时,再给予200万元资助。
第五条支持特医食品、动保产品研发
(一)对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的品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取得国家农业农村部兽药注册证的一类、二类、三类兽用药品品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5%,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20万元和80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农业农村部注册程序,取得第一、二、三类注册证书的兽医诊断制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一)鼓励、支持研发投入型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各类科技贷款支持,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投资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并承诺产品注册批件落地转化的药品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新投资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并承诺产品注册批件落地转化的医疗器械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新投资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其他大健康重大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五)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经评审后,按照技改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三类医疗器械,单品种境外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美元时,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园区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首次进入医保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200万元资助。对中标药品及医疗器械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或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八条鼓励企业经营提升。
每年专项资金中,对符合“亩均论英雄”及相关用地、用房投入产出要求的医药生产企业、医药销售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健康服务业企业、总部经济型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销售达到1亿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九条支持平台能力提升
对在园区新建的、产业紧缺的生物医药和医疗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及平台型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地方财政投入)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给予每个平台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已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研发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按上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鼓励专业资质认证
对首次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格认证的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项目不少于3个大项,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得生物医药领域国际相关专业资质认证的企业,按项目单位实际申报费用支出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